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国家禁渔期制度,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天然水域实施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长江干流江津区与合江县交界处至江津区与巴南区交界处,綦江江津区与綦江区交界处至支坪镇王爷庙长江交汇口,塘河江津沟与合江县交界处至白沙镇河口村长江交汇口,璧南河江津区与璧山区交界处至油溪镇长江交汇口(含梅江河江津段水域),永川河(榕溪河)江津区与永川区交界处至朱杨镇长江交汇口,笋溪河蔡家镇中嘴(茶坝河与飞龙河交汇处)至支坪镇白溪与綦江交汇处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渔内容:在禁渔期间,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捞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宣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渔民开展禁渔护渔。要切实关心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通过社会低保、禁渔护渔补贴等方式,解决困难渔民的生计问题。
五、禁渔期间,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巢和人工鱼礁、保护产卵场等活动。
六、工商、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要配合渔政机构,加强对水上、码头、餐馆以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江津区渔政站85551303(白天),85551307(夜间);江津工商分局023-4751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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