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老五 发表于 2017-7-14 15:26:03

请问:江津几江城区居民低层业主住宅饮用水,遭受"开发商"予以规避向自来水公司缴纳《一户一表》安装费用,从而仅向自来水公司申请一块水表安装费用情行,让其业主(无法查询相关文件明文规定"7楼以下不适用二次供水范围")冤枉承担物业公司收取的二次供水费用,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是否应当向原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协调丶协商解决前期违规(相关部门失批、失核同意),不应当由低层住宅业主承担二次供水费用问题?或者严格按照《国务院158号令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发布)》和《渝府26号令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6月1日发布)》执行,废除原"违反行业行规规章规定"而已经给低层业主造成的侵权损害,从而减少业主本身不应当所遭受的损失,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或者更大冲突发生呢?

太平天国战士 发表于 2017-7-18 10:45:12

祥瑞的很多房子都是这种情况(一个小区只安一个总表,后果严重),钻政府的空子,买房合同设套让买房子的人上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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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求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适用二次供水高度搂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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