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云鼎阳光1号楼和5号楼的负1—4层商业房屋与14号楼出租给重庆华荣汇商贸城有限公司,用于打造义务商贸城,施工方是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当年4月开始进行施工,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向1号楼和5号楼全体业主作任何公示的情况下,施工方悄悄拆除了楼下部分横梁和梁板(包括承抬梁等),致使两楼业主认为非法施工(装修单位8月15日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给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于是先后向开发商、商家、南门社区、几江派出所、城乡建委质监站、重庆市电视台630、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中央巡视组等逐级反映,并于7月20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恢复已被破坏建筑物的原状”等。被告认为:“被告虽然曾经存在违法行为,但已接受了处罚,在完善了相关施工手续后已属于合法施工”“原告不是业主代表,如果装饰工程(被告称是装饰工程而不是装修施工)侵害了整体建筑,则原告不能代表该栋楼所有业主”“原告未提供装饰工程可能给原告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依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先后于8月24日和9月1日在江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批业主起诉),最后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之诉,系一般侵权,其主张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行为(指装修工程)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或具有危险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4月14日,江津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数月的庭审后,以“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依法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理由,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据了解,江津云鼎阳光小区的第四批业主也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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