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20时09分,林先生驾驶爱车沿江津长江大桥由北桥头方向往南桥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桥头路段时,由于林先生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紧急刹车也未能停下车辆,随之与同向行驶的前车发生追尾碰撞。由于当时桥上车辆较多,车速缓慢,林先生与前车碰撞产生的惯性,使得前车再次与前方的皮卡车发生碰撞,并推动皮卡车撞上了前方的小车,从而引发了4车追尾的交通事故。
http://oldpic.52jiangjin.com/uploade472012/201709/5165452561.jpg
责任划分
当事人林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也将承担其他车辆的维修赔偿费用。
http://oldpic.52jiangjin.com/uploade472012/201709/5165452562.jpg
蜀黍有话说
此次事故系同车道行驶的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何谓安全距离?是指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意外碰撞而在行驶中与前车保持必要间隔距离。它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车速越快,车重越大,安全车距所需要的间隔长度也就越长,安全车距还会受很多其他因数影响,比如天气情况、光照强度、司机视力、刹车设备以及路面状况等,有部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盲目自信,总认为紧急情况下自己能处理下来,忽视了除了自身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也是此类事故经常发生的原因。
http://oldpic.52jiangjin.com/uploade472012/201709/5165452563.jpg
平安江津 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