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分为四类,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其他家庭或个人。
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特困人员、孤儿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的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的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的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意见》要求,申请临时救助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特困人员、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其他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意见》规定,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记者 陈翔)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