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剥夺了法律赋予业主的根本权力?
我们是东江美景小区的业主,于2012年向德高公司购买了东江美景小区的住宅,并于同年入住该小区,在买房时德高公司就向我们出具了德高公司与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时我们知晓了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签订了书面承诺书!然而不知在什么时候,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突然变鸿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经向江津区国土房管局档案中心查询,德高公司在2013年6月就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与浩博物业解除了合同关系,同年7月又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与鸿安物业签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全体业主履行该合同!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39条之规定,对于物业中有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以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必须签字认可该服务合同,12条,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17条,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或一份购房合同计为一个业主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数!从以上法律条款之规定,明确说明建设单位只有在物业出售以前才具备该物业的主体资格,物业出售以后就随着物业的权属转移不再具备该物业的主体资格了,而是业主本人,只有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商议才能决定解聘、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此请问,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一一江津区国土房管局,这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效吗?为什么还能得到你们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且进行备案?法律赋予业主的根本权利被谁非法剥夺了? 恳请路过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个点评!谢谢! 因为我们都是租客! 呼吁业主们成立个业委会吧 典型的官商勾结 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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