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交巡警:为了方便,货车变客车?李市、珞璜、龙华等地均有人被查
货箱载人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在农村地区并不罕见。有些驾驶员是出于好心,遇到熟人载一程;有些是一个地方上班的,为了上班下班方便,统一接送;有些是亲朋好友一同出行;更有甚者把这种违法行为当成了挣钱的方法。
近一个多月,在我区查到了多起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行为。我们今天来看4起。
8月15日11时12分许,支队勤务八大队在辖区巡逻,巡逻至珞璜工业园园区大道科马路路段时,发现一辆皮卡车的货箱内装着好几个人,便立马将车拦下检查。皮卡车刚一停下,货箱内的人就纷纷跳下车。经清点,加上驾驶员罗某(男,45岁),该车共载9人。
9月5日上午,支队勤务五大队通过视频监控对辖区内道路情况进行巡查时,发现李市镇双河桥路段,一辆蓝色轻型普通货车货箱内违法载人,便立即通知该车驾驶员王某(男,50岁)到队接受调查。经调查,王某车上所载乘客均为安装电力设备的工作人员。
9月7日早上7时许,支队勤务一大队接到群众图文举报,称龙华镇刁燕公路上有一轻型货车货箱载人。从图片中我们能看到货箱内的人或站或坐,满满当当。民警立马对该举报进行核实,确定属实后,便立马通知驾驶员到队接受调查。据了解,该车驾驶员姓陈(男,24岁),当天在货箱内载着10名工友前往位于燕坝的工地。
9月9日上午,支队勤务七大队在视频巡查时,在江津区贾肆乡村路王元礼岔路口,发现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货箱载人,随即通知驾驶员杨某(男,36岁)到队接受调查。经查,王某车上载的都是一个工地的工友。
上述驾驶员均因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被罚款1000元,记12分。
延伸阅读:货车载人出事故,引发严重群死群伤
2020年10月4日,吉林省扶余市514省道39公里处,一辆小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行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又偏移向对向车道,再次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违法载人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轻型普通货车上16人全部死亡,小型普通货车上包括驾驶人在内2人死亡,四轮拖拉机驾驶人受伤。经相关部门证实,死者多为秋收时节,去收玉米的农民。
图:事故现场,车辆受损严重。
2019年5月12日,浙江台州温岭一辆农用车(变型拖拉机)违法搭载22人,行驶至温岭松门镇甘岙山半山腰时侧翻,坠至路侧约4米深的山坡下,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经初步调查,伤亡人员多为老年人,系违法搭乘驾驶人驾驶的农用车下山,在途中发生事故。最终,法院认为,林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经审批自建的山道上违规载人发生事故,过失致1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涉事驾驶人林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图:车辆坠至路侧约4米深的山坡下。
农用车、货车违法载人事故一般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由于受经济、环境等条件限制缺乏公共交通工具等,很多人为图一时方便,习惯性搭载农用车、货车出行。但这样做实际上是十分危险的,而且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农用车、货车等不得载人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为什么乘坐农用车、货车,安全没保障?
☞农用车、货车并不具备载客条件。农用车、货车等车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货物运输等需求,本身没有设置必要的乘客乘座位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因此,不具备载客条件,不能载人。
☞农用车、货车安全性能相对较差。农用车、货车等一般车身较大,重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特别是在违法载人的情况下,一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发生侧翻等事故时,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
文末温馨提醒
每一起事故都在提醒我们要对生命郑重相待,生命珍贵到它不会给我们任何后悔和再来一次的机会,所以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主动降低事故风险和事故伤害。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在驾车和乘车时,都能做到对自己和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来源:江津交巡警)
太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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