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仙 发表于 2023-2-22 09:37:28

区法院:江津两人非法电捕鱼!拘役并增殖放流鲤鱼四万余尾、鲫鱼两千...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陈某拘役5个月,并在案件中科学调整增殖放流物种,更加注重发挥增殖放流效益,实现“增殖放流2.0”。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日晚,杨某和陈某来到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处浅滩上,用电捕鱼工具进行捕捞。二人仅用一个多小时,便将六十多斤鲤鱼、鲫鱼塞满鱼箱,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捕捞的渔获物)


(对被捕渔获物进行称重)

经鉴定,二人当天电捕鱼造成鲤鱼、鲫鱼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量约为131.28千克,幼鱼损失量约为0.32万尾。针对二被告人的电捕鱼行为,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二被告人增殖放流鲤鱼44427尾、鲫鱼鱼苗2339尾。

“电捕鱼方式对渔业生态危害极大,属于灭绝性捕捞。电捕鱼过程中产生的扩散电流还会导致触及的其他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损害整体生态平衡。”是否支持江津区检察院建议,直接判决二人放流鲤鱼、鲫鱼,是承办法官考虑的重点。



在以往的案件中,鉴定单位往往根据渔获物种类的直接和潜在损失量提出放流建议,未充分考虑非法捕捞水域的具体情况,难以完全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状况调查(2017-2021)》显示,在长江的鱼类资源中,鲤鱼、鲫鱼属于流域性优势物种,加之鲤鱼、鲫鱼的繁殖能力较强,该类物种的数量占比已达到45%。

为科学修复生态环境,发挥生态修复效果,合理进行增殖放流,江津法院从全区增殖放流工作的全局性、统一性出发,对江津区检察院提出调整增殖放流方案的建议。

经与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研判,江津区检察院将增殖放流的鱼类调整为规格10-12厘米的岩原鲤1000尾、胭脂鱼1610尾。江津法院最终在判决中依法予以支持。



自开启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以来,非法捕捞案件高发频发态势已得到有效遏制,长江鱼类种群数量得到显著增加,但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数量依旧不足。

此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注重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江津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积极探索,通过推动更加合理的放流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标本兼治的长效化目标,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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