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微 发表于 2024-10-22 08:53:29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现将委托书及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一、委托机关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受托组织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德感街道办事处、鼎山街道办事处、双福街道办事处、圣泉街道办事处、油溪镇人民政府、吴滩镇人民政府、石门镇人民政府、朱杨镇人民政府、石蟆镇人民政府、永兴镇人民政府、塘河镇人民政府、白沙镇人民政府、龙华镇人民政府、李市镇人民政府、慈云镇人民政府、蔡家镇人民政府、中山镇人民政府、嘉平镇人民政府、柏林镇人民政府、先锋镇人民政府、珞璜镇人民政府、贾嗣镇人民政府、夏坝镇人民政府、西湖镇人民政府、杜市镇人民政府、广兴镇人民政府、四面山镇人民政府、支坪镇人民政府、四屏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四、委托范围及事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和驾驶证记分管理,并按规定予以驾驶证记分。
1.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70173)。
2.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罚款1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30301)。
3.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罚款3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30202)。
4.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93)。
5.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92)。
6.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133)。
7.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123)。
8.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60)。
9.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10396)。
10.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罚款5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50480)。
11.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罚款2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12)。
12.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142)。
13.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381)。
14. 拖拉机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10631)。
1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910)。
1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911)。
1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电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1005L)。
18.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70341)。
19.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70342)。
20.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70251)。
21.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情节严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70252)。
22. 驾驶三轮低速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71731)。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六、委托期限从2024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止。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1日

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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