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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国土房管局:
你们好!
我们是江津区几江街道云鼎阳光小区的业主。2012年8月20日,小区建设单位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违规招投标,与其子公司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祥瑞云鼎阳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12月31日,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与我们每户业主签订了《祥瑞云鼎阳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久,我们通过江津区国土房管局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江津前物备2013第25号)和《重庆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证明》(渝津国土房管物备2012第11号)等资料,得知我们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只在江津区国土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然而,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第五条之规定,凡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必须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即招投标活动应该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我们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面积是19.087万平方米,远远大于十万平方米。所以,我们认为: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的招投标活动明显属于违规行为,其签订的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另外,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在2012年8月10日举行的“祥瑞.云鼎阳光前期物业管理开标会”中,其“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也是弄虚作假。据查,五人中除建设单位代表一人外,其余四人均不是什么专家身份,更没有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根据《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此,我们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举行的所谓招投标中的评标活动同样也是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
请问上级领导: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在违反地方法律法规前提下招投标后所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属于无效合同,我们广大业主是否有权拒绝按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缴费?
江津区云鼎阳光小区业主:袁鸣、余敏、林洪波、刁荣会、陆晓峰、唐雯婷、胡树宏、卞绍武、钟小容、刘祖敏、黎功荣、李世容、罗惠、李秀英、牛荣、沈银群、代雪梅、许平、罗永永、任皓然、袁真兰、梁云川、邹平、刘大才、况永霞、曾小敏、程贞玉、刘俐、雷鸣举、李世会、周开潮、钟凤等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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