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10月15日上午9时25分许,陈某(男,48岁)驾驶号牌为渝C6P067的出租车载着两名乘客,沿体育路从鼎山大道往江州大道方向行驶。乘客在体育馆入口处下车后,陈某起步准备继续向前行驶,与右转的由杨某(女,32岁)驾驶的号牌为渝CGY96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虽无人受伤,车损也不大,但是双方却因事故责任各执一词,争执不休。 随后,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地的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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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陈某认为:我是直行,她是转弯,她挡住了我的正常行驶,是她的责任。 小车驾驶员杨某认为:我转弯的速度很慢,车身几乎已经全部转过来了,他撞上我的车尾,是他的责任。
如果您把这个事故当成转弯车和直行车的事故,那从一开始,您的出发点和定位就错了。 若两车一直都在行进中,发生了这个事故,那才能称为转弯车与直行车的事故。而这个事故一开始,在小车行进时,出租车是停着的,那么这个事故就应该定性为起步车辆与行进中车辆的事故。 我们来听听看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副大队长二毛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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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毛哥讲得有点快,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本次事故中出租车临时停车,占了右转车道,停在路口,挡住了小车正常右转。无奈之下,小车只能从中间车道超过出租车右转。快完成右转时,出租车起步,并且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所以,在本次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驾驶员杨某无责。
针对本次事故,二毛哥还送出了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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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来源江津区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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