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4月12日7时50分许,辜某(男,33岁)驾驶渝D8349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徳感往西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滨江新城管委会路段)时,将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何某(女,56岁)撞伤,致行人何某受伤,渝D83499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何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2日18时10分去世。
视频开始没多久,一辆摩托车从画面右侧驶入,车速非常快,在车流中左右穿梭。随后,在视频远端有一个“小黑点”飞起来,这个“小黑点”就是被撞的何某。
不知道大家在看视频时有没有注意到停在路边的公交车,据现场目击者称,何某从隔离带一边慢跑出来一边挥手,应该是想乘上那辆公交车,没想到刚跑入中间车道就发生了事故。事发后辜某坐在路边拨打了急救电话,路过的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经调查,辜某的摩托车虽然手续齐全,但是他却没有购买保险!辜某并没有酒驾,但当时的车速却快达96km/h,而该条道路的起止端均设有限速60km/h的交通标牌
 责 任 判 定 
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何生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近写的亡人事故比较多。每次写这样的案例都觉得心情挺沉重的,不管行人有无过错,也不管过错大或小,终归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葬身在了车轮下。不管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只要出现在路上都是交通参与者,虽然我们不能完全阻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希望大家都能遵规守法谨慎出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将交通事故的伤害降到最低
来源:江津区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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