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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晚,支队综合大队与勤务二大队在省道106线支坪高速路三岔路口设卡开展夜间整治。执勤人员在三岔路中间及往仁沱方向车道中间均设置了大量反光锥形桶。20时31分许,一辆车牌号为渝C1W117的小型轿车从仁沱方向朝支坪方向驶来,途经检查卡点时,执勤人员示意驾驶员停车,但该人非但未减速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驶离,迅速朝滨江路支坪段下方行驶。见状,三岔路口处(距检查卡点约20米处)的执勤人员再次示意驾驶员停车,该人却仍然加大油门驶离现场。
该驾驶员目无法纪逃避检查的行为极其恶劣。事发第二日一早,民警便对此事展开了调查。民警通过车牌号找到嫌疑驾驶员的联系方式后,其拒绝接听民警电话,也没有回复民警发送的短信。
调查中,民警通过调取路上的监控画面发现,该车在经过检查点前,一直是由一名男性驾驶的,在通过检查点后,驾驶员竟然换成了一名女性。
(车内人员有说有笑,完全没有意识到错误)
随后,办案民警来到嫌疑驾驶员家外,于12时许找到了嫌疑车辆,并将它锁上。
周一(8月30日)一早,驾驶员张某(男,45岁)到支队投案。张某承认通过检查路段时,是自己驾驶的车辆。但却称自己不知道那里在检查,也没有注意到执勤人员在示意他停车,经过卡点后换成另一名女性驾车只是为了让她练练手。
法律是看证据,不是靠谁巧舌如簧就能逃避处罚。大量证据证实,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张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已于9月1日开始执行。
(张某执行拘留当日)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这次民警没有费尽心思去找到张某,如果他没有被拘留,他会怎么样?会不会再次违法?会不会以这次的事情为荣,到处去炫耀?会不会有更多人效仿他的行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要带着侥幸心理违法 更不要试图逃避处罚 现在的处罚 只是防止日后更严重的后果
(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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