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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法院:签署离婚协议等于单身?男子追爱新欢却被“前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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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9: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
都会签订一份
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是否就等同于离婚证
如果不领取离婚证又会有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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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余某与妻子邓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长子由邓某抚养,次子由余某抚养,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该《离婚协议》写在一份《公证书》背面,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签字并加盖了公证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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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余某开始追求女子曹某,并告知曹某他已经离婚。为证明离婚属实,余某还给曹某看了他的《离婚协议》。

确认余某已经离婚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余某为曹某购买了房和车,还在一年后生了孩子。余某每月向曹某转账1万元生活费,用于母子俩的日常开支。


“前妻”邓某得知二人情况后,遂告知曹某她与余某并未离婚,曹某未予理睬。直至2020年9月,曹某因与余某产生矛盾,二人才解除同居关系。据邓某表示,余某与曹某同居期间,余某购买房、车,支付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花费1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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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认为余某持续将家庭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曹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4月向江津法院起诉,要求曹某返还余某赠与的财产1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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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邓某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人仍为夫妻。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持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是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曹某的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


同时,余某在未经邓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事后邓某亦拒绝追认,余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综上,江津法院判决确认余某赠与曹某款项的行为无效。综合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情况以及提交的证据,法院判令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邓某60余万元,驳回了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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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小课堂

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即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时,必须签订离婚协议书。


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于离婚吗?


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此可以看出,自愿登记离婚时除了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外,还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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