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但个别司机被处罚后依旧侥幸、毫不收敛,不仅驾驶证吊销期间骑车,还因为第三次酒驾被查。
案件回顾
2月10日晚,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南北大道几江大桥路段开展常态化酒驾查处行动。
21时43分,民警示意车牌号为渝D070J8的摩托车靠边接受检查,当驾驶人李某取下头盔的一瞬间,民警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随即对驾驶人李某进行酒精筛查,筛查仪显示李某饮酒。 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当民警在查询信息时,惊讶地发现李某此次为第三次酒驾,且驾驶证还处于吊销期。
根据显示,李某2019年9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时隔一年半,又于2021年3月16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2日的处罚。而2023年2月10日,李某还处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又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处。
最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针对李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酒后驾车的吊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第一次酒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第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并5年内不得再考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吊销驾驶证,并5年内不得再考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吊销驾驶证,并10年内不得再考,再考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身禁驾江津公安交巡警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交巡警对酒驾、醉驾行为一直是严查严管、零容忍!请驾驶员们不要学习李某,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江津交巡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