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江津
查看: 21525|回复: 0

[部门动态] 区法院:江津某医院走廊被人泼漱口水,造成一人十级伤残赔偿11万!

  [复制链接]

1431

主题

1435

帖子

1万

积分

VIP会员

Rank: 5Rank: 5

积分
10095
发表于 2023-4-21 11: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一杯水可以解渴、可以浇花......
可一个不小心一杯水也会惹出大祸今天这个案例就要从这一杯水开始说起

bd7a0c23b8a011af3673866eca4275a3.jpg

▼案情回顾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阿姨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a280f80fdc3817ea3e2215fec7bbca60.png

事发后医院和李阿姨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

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清晨7点29分,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走廊地面干净整洁。然而就在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了镜头里,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2d2d7834f76e68d5daff1e29f532a3ec.gif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8517456e0d5e1cd906f8a650aa249024.jpg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d4f5300a44918915e8393734f0d627c4.png

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龙卷风,一次随手泼水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在进行任何行为时,我们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来源:江津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江津人才网

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0469号   渝ICP备2024038480号-1
Copyright(c) www.e47e47.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