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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区查处一起放射非医师行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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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4: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医疗机构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王某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接报后,该支队立即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该医院展开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负一楼设置有放射科,安装有放射设备CT和DR各一台,在放射科办公室及放射工作场所控制室内未看见王某在场,但在该医院人事科档案查见有王某与该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随机抽查的住院病历中,卫生监督员发现数张CT检查报告单和DR诊断报告单,审核医师一栏中,均由“王某”独自签字。该医院业务负责人现场未能出示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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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图片与案件无关)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某在某医院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根据王某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显示,王某毕业于医学影像专业,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并办理了《放射工作人员证》,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仅为放射技师。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当事人王某作出行政处罚。此外,医疗机构聘用王某作为放射技术人员对相关的影像诊断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的行为本质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该支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另案处理。

医疗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个别医疗机构为了节约人力成本,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放射卫生监督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全区放射诊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来源:健康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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