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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某水厂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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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09: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辖区内某自来水厂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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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开展检查(图片与案件无关)
卫生监督员发现:该水厂公示栏内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从事制水、加药等供管水工作,1名从事水质检验工作。检查发现从事水质检验工作的陈某未持有《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卡》,但是近期的水质自检记录表上均有陈某的签名。

经调查核实,陈某是该水厂职工,负责水质自检工作,因临近退休,水厂未及时安排其进行健康体检。该水厂存在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水厂立案处罚。2024年6月13日该水厂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该案结案。后期卫生监督员将对该水厂进行回访。
饮水安全无小事。下一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监管力度,坚持指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律链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健康江津,供稿: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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