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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一诊所违规执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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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07:2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接到非法行医线索,辖区内一个体口腔诊所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发现该诊所门市内安装有2台牙科综合治疗机,治疗机旁摆放有2个医疗废物桶,桶内存放有使用后的医用手套、一次性注射器以及带血的棉球等物品;治疗室内有患者正在进行口腔治疗(拔牙)。执业人员吕某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以及医师资质证件。

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构成了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卫生监督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江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吕某作出行政处罚。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停止执业行为,并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目前已向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诊所备案资料,整体配合情况良好。

下一步,江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

【法条链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江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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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1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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