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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3日间在对车牌号为渝A5WSXX、渝C0N9XX、渝AXXVY3、渝CM27XX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为上述四台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该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经调查,重庆江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检验方法要求对车辆排放烟度情况进行检验,在检验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判定检验不合格,为检验车辆出具了虚假的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江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作出14.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9562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的案例。车辆冒黑烟是不满足检测标准的常见情形,然而,少数检测机构往往因为管理不到位或者检验方式粗放,忽略对冒黑烟车辆的核查,一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标准检验,不得弄虚作假。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举一反三,有力打击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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