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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07时41分许,何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53线从白沙镇高屋往白沙镇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白沙镇东西部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之规定。当事人何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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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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