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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10时55分,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双福街道聚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创业大道与聚福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创业大道由东向西邓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邓某无责任。
交巡警提示
“让一让”道路通行更顺畅
在通过路口时无论是转弯车辆
还是直行车辆都应减速慢行、留心观察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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