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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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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4 17: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为保障运输安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全过程技术性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第三条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典型案例2025年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在X504线沿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公司渝D****号(渝D****挂)货车载货运输,经检查发现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与车辆营运证不符,车身栏板比原货箱栏板加高100cm,当事人表示改装目的是更多地装载运输货物,无法当场恢复原状,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责令该道路运输经营者将车辆恢复原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小贴士
区交通执法支队提醒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投入道路运输经营,共建共享安全、合法、高效的道路运输环境。

来源:江津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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