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炉子 发表于 2017-7-3 14:36:03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7日,陈某某在休假期间前往其所在的商用车公司取清凉饮料,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6年6月17日,陈某某向大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3日,大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陈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大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

  陈某某不服,于2016年8月25日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大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发放清凉饮料是单位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而发放的福利,并非工作所必需,与职工本职工作不具有较高关联性,其行为性质有别于直接以工作为目的的上下班,因此,职工在休假期间前往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宜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遂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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